通化 [切换城市]

通化站

2019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更新时间:2019/11/14 10:31:03信息编号:2056-684324
所属分类:
教育培训 职业培训 
所在区域:
通化 通化县
详细地址:
通化县同德路2075号(快大高速路对面)
联 系 人:
赵老师
电  话:
13166933805
收录查询: 百度 搜狗 360   分享更易传播
小生活网提醒您:1、在办理服务前请确认对方资质, 夸大的宣传和承诺不要轻信!2.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至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细介绍

张三意图杀害李四,客观层面上张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上也要认识到自己杀害李四的事实,即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www.xbaixing.com小百姓网。如果张三意图杀害李四,但是出现误把王五当作李四杀害情况或者张三朝李四开枪但是却不小心打死王五,像这样客观事实与主观认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理论上研究的问题。对此,理论学界经过多年的研究讨论和借鉴国外法学研究,已经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定结论。最近的这次事业单位考试中已经涉及到这个知识点,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所以在这里简单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里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梳理。

一、事实认识错误及认定的理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当事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或者称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其中具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张三误把王五当成李四杀死,张三想要打死李四却把王五打死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来自www.xbaixing.com。对于具体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两种不同的观点学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要与客观上的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

二、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的认定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因情生仇,得知李四当晚一人在值班室值班,于是泼汽油点火引燃值班室要杀死李四,但是当晚李四由于身体不适和王五调班,结果王五被烧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张三意图杀害李四结果导致王五死亡侵害的法益都是生命的法益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对于本案的分析,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三客观上以放火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部满足主客观相一致,对于张三可以认定故意杀人罪,由于导致王五的死亡的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既遂,所以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客观上张三对于眼前特定的人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也有杀死特定人的故意,在杀害特定人的事实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两者的结论是一致的小~百~姓~网

案例二:张三举枪意图将李四爆头,但是手抽筋一下导致子弹打偏把站在附近的王五打死,张三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所要打击的对象和实际打击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三只要对于李四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与王五也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张三对于李四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王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由于张三只有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张三对与李四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王五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定故意杀人既遂。

案例三:张三重金雇佣李四杀害王五,将王五的照片交给李四,但是王五误把赵六当作王五杀害。在本案中,李四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李四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张三主观上并没有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而是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x~b~a~i~x~i~n~g~c~o~m。按照具体符合说,李四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王五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路,张三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对于赵六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连过失都没有的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采取的是法定符合说,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试题回顾:

甲雇佣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本案中: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构成过失杀人罪既遂

C.乙构成过失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原文www.xbaixing.com。解释:解析:乙误把王某当作胡某杀害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本案属于共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实行犯乙主现上认错了人。属于对象错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没有错,由于实行犯的错误导致的,所以对教唆犯应当认为是打击错误。二者属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故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www.xbaixing.com小百姓网。本题中乙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故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本题答案应为D。


温馨提示:2019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由用户自行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虽然部分网友认证了账号,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风险。小生活网不提供任何保证不参与交易,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化职业培训全部地区
东昌区职业培训二道江区职业培训梅河口职业培训集安职业培训通化县职业培训辉南职业培训柳河职业培训
通化职业培训热门城市
北京职业培训上海职业培训深圳职业培训广州职业培训成都职业培训天津职业培训苏州职业培训杭州职业培训武汉职业培训郑州职业培训南京职业培训济南职业培训青岛职业培训重庆职业培训西安职业培训宁波职业培训石家庄职业培训沈阳职业培训厦门职业培训长沙职业培训
通化职业培训周边城市
长春职业培训吉林职业培训四平职业培训辽源职业培训通化职业培训白山职业培训松原职业培训白城职业培训延边职业培训
通化职业培训周边服务
通化职业培训通化婴幼儿教育通化企业管理/MBA通化其他培训通化中小学教育通化移民通化电脑培训通化设计培训通化家教通化留学通化学历教育通化外语培训通化文体培训
全国职业培训最新信息
三明物业经理物业管理员考试监理工程师建筑保育员园长电梯考试南昌物业经理物业师管理员建筑八大员房地产经纪人保洁电焊工培训北京学保育员证就近报名考试北京大兴采育镇考电工证培训内容有哪些考试怎么考哪里报名通州大高力永乐店于家务电工低压取证 焊工取证复审学校北京大厂香河廊坊通州电焊工取证复审学校咸阳智慧消防工程师考试培训学习一站式服务报名2019年咸阳电工考试培训报名全国联网国网查询真实可靠 十堰室内设计,平面设计,电脑办公培训找智恒通州九棵树梨园土桥焊工培训电工培训叉车制冷空调取证培训学校